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行業自律公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的精神,聚焦行業共識,凝聚發展合力,緊盯國家、企業所需所盼,發揮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以下簡稱“中電建協”)“引領、協調、自律、服務”的職能,維護電力建設市場正常秩序,規范電力建設企業和從業人員行為,賦能電力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章程》《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行業自律公約》等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中電建協會員企業和從業人員。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中電建協負責審定行業自律工作的發展規劃、重要制度和重要事項,負責信用和自律管理的職能部門設立行業自律工作辦公室,負責中電建協行業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各分支機構負責落實協會行業自律公約和實施細則,起草分支機構行業自律公約實施細則,并督促執行,對違反實施細則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條 各分支機構有關行業自律工作的重要事項和重要文件需報協會負責信用和自律管理的職能部門審核通過后執行。
第三章 會員企業行為準則
第六條 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經營、誠信合規,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監管和社會監督。強化法律意識,加強廉政建設,防范經營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第七條 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培養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第八條 履行會員義務,遵守中電建協的章程和各項決議,遵守中電建協和相關分支機構的行業自律公約和自律公約實施細則。
第九條 依法經營,履行建設工程服務合同義務,不簽訂有損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虛假合同或附加條款。
第十條 健全誠信長效機制,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加強誠信企業文化建設,樹立良好的企業信譽和社會形象。
第十一條 遵守商業道德,遵循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保證服務質量。規范招投標行為,提倡以合理工期、合理價格招投標。反對惡性競爭和市場壟斷等行為。
第十二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和ESG(社會、環境、治理)的管理理念,嚴格履行安全質量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質量生產管理機制,預防各類事故發生,成為電力建設工程環境保護和綠色建造的踐行者。
第十三條 注重企業員工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的培訓教育,努力實現員工、企業與社會的共同發展。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不拖欠合同款和員工的工資。
第十四條 在不違背國家和公眾利益的前提下,遵守國際通行法律和標準規范,加強依法合規管理。在工程項目建設中,不得違法分包轉包,不得損害國家、企業的整體利益。
第十五條 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開展扶貧濟困的公益活動,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構建和諧共贏的社會發展環境。
第四章 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第十六條 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自律公約和自律公約實施細則,按照企業的規章制度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遵守職業道德,履職盡責,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崗位職責要求,堅持工程建設標準,確保工作質量。
第十八條 積極參加專業和技能培訓,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努力為企業創造價值。
第十九條 嚴于律己,自我管理,廉潔從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條 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企業安全規章制度,牢固樹立安全防護意識,養成正確的安全價值觀和良好的工作習慣。反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確保“四不傷害”。
第二十一條 遵守勞動合同法,實行人員正常有序流動,在與受聘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尚未解除或終止之前,不得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第二十二條 加強自我約束,反對弄虛作假。不得使用虛假證件、編造虛假工作經歷、隱瞞本人不良行為記錄。不得違法違規使用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會員企業和從業人員有以下行為的予以激勵: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嚴格履行安全、質量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和安全生產管理機制,安全生產表現突出的;
2.嚴格履行合同約定,提倡合理工期、合理造價,為用戶提供優質工程產品和服務,為營造電力建設行業良好的市場環境做出貢獻,無不正當競爭行為,綜合實力和社會貢獻突出的;
3.積極應用電力建設“五新”(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技術,開展智慧化工地建設,信息技術應用和企業創新能力在行業內處于前列的;
4.深入推進電力建設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有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以誠信為中心的電力建設企業文化,企業知名度和影響力大,積極參加每年度星級認定的;
5.在服務“一帶一路”建設中有突出貢獻的;
6.為企業和行業自律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
7.能夠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開展扶貧濟困公益活動的。
第二十四條 激勵方式
1.建議上級單位對其表彰獎勵;
2.在行業內通報表揚、宣傳報道;
3.在協會組織的活動中優先推薦;
4.記入企業優良行為記錄,在企業信用評價中加分;
5.向政府部門或其他行業協會優先推薦表彰獎勵。
第六章 監督處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會員企業和從業人員有以下行為的予以處理:
1.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違規經營的;
2.不履行安全、質量責任制,發生安全質量事故的;
3.簽訂有損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虛假合同的;
4.存在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的;
5.損害國家、企業以及員工的合法權益的;
6.在服務“一帶一路”建設中,有損害國家、企業利益的;
7.從業人員非法涂改、轉讓、使用相關執業證書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所列事項情節較輕的,予以下列一項或多項處理:
1.提醒或內部約談;
2.警告;
3.通報批評;
4.解除協會相應職務;
5.取消企業或個人在協會組織的活動中的參與資格;
6.記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在企業信用評價和星級評定中扣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所列事項情節較重的,予以以下一項或多項處理:
1.暫停企業的能力評價、信用評價升級、星級評定加星以及暫停一年的結果使用;
2.協會能力評價等級或信用等級證書降級或撤銷;
3.暫停會員資格6-12個月;
4.留會察看12個月;
5.取消會員資格;
6.向相關協會進行通報;
7.向有關政府部門建議列入“失信重點關注名單”或“黑名單”;
8.相關違法行為,依據違規情況提交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第二十五條所列事項的會員企業和從業人員,記入信用檔案。
第七章 實施程序
第二十九條 歸屬直管會員的管理
1.歸屬直管會員企業和從業人員,由協會本部負責信用和自律管理的職能部門依據中電建協行業自律公約和自律公約實施細則進行管理;
2.對違反管理規定的直屬會員企業和從業人員由協會負責信用和自律管理的職能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條 歸屬分支機構會員的管理
1.歸屬分支機構會員企業和從業人員由所屬分支機構依據分支機構自律公約實施細則進行管理。分支機構如未制定自律公約實施細則,按照中電建協行業自律公約實施細則執行;
2.對違反本管理規定的會員企業和從業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建議,報中電建協負責信用和自律管理的職能部門審核,經中電建協會長辦公會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會員企業和從業人員對中電建協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當事人接到處理決定10個工作日內,向中電建協負責信用和自律管理的職能部門提出書面復議申請。
第三十二條 中電建協負責信用和自律管理的職能部門在接到復議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由中電建協會長辦公會做出復議決定。
第三十三條 對會員企業和從業人員因違法違規行為擬列入“失信重點關注名單”或“黑名單”以及因違法違規需提交政府有關部門處理等情節嚴重行為,須提交中電建協會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分支機構可參照本行業自律公約實施細則制定本分支機構的行業自律公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條款如與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有抵觸的,以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中電建協負責解釋。